哪些要做人防工程
需要做人防工程的情形包括:
新建民用建筑
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以及外资民用建筑,均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特定层数和基础埋深的建筑
10层以上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
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民用建筑
省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确定。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其他特定项目
市政工程必须要做人防工程,特别是大型地下车库。
公共建筑一般也需要做人防工程。
总结来说,需要做人防工程的主要是新建的民用建筑,特别是那些位于规定区域、达到一定层数或基础埋深的建筑,以及重点城市及县城的特定建筑。另外,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地质条件差或经济上不合理,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