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形式包括哪些
税收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查账征收: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具体包括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
前者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后者是指由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转交给税务机关。
流转税:
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
所得税:
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
财产税:
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行为税:
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比例税:
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累进税:
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
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国税和地税:
地税又包括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
其他税种: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等。
这些税收形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细分,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征收对象和方式。了解这些税收形式有助于纳税人合规缴税,也有助于政府有效征收和管理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