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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结合犯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1:46:52    

结合犯是指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这意味着结合犯中的每一个行为都能够独立构成一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关联。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结合的方式通常为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

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这些罪在刑法中有明确的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不能重复或合并。

结合犯的形式包括牵连型和包容型

牵连型结合犯: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例如,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

包容型结合犯: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犯罪,但刑法明确规定其中的一罪被另一罪所包容,从而结合成一罪,而不用实行数罪并罚。例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同时犯有绑架罪和勒索财物罪,但根据刑法第239条,这种情况只按绑架罪定罪处罚。

结合犯在刑法中的存在是为了简化定罪和量刑过程,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我国刑法中已明确规定的结合犯包括:

1.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结合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2. 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结合为绑架罪。

3. 交通肇事罪与因逃逸致人死亡或遗弃致人死亡结合为交通肇事罪。

4.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结合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这些结合犯的规定有助于更准确地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