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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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6 08:04:35
动产抵押登记的部门是 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登记机关: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登记效力: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文件: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办理)。
变更和注销: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综上所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应前往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携带必要的文件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