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责任有哪些
政府的环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改善环境质量
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对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年初将环境质量目标分解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并定期组织评估和修订地方标准。
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
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确保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环保工作的专项监督,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协调和指导
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拥有重要的权威和指导作用,负责制定和推动国家级的环境保护计划和目标,监督、检查和评估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承担重要责任和任务,负责执行中央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并进行执法和督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