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有哪些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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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05:31:25
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求提供资料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必要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文档。
检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资产和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
审计机关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相关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此外,审计机关还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采取封存措施。
提请协助权: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有权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等机关予以协助。
移送处理权:
审计机关可以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将其他问题移送主管部门或政府处理。
处理处罚权:
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查询存款权:
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时,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这些权限确保了审计机关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其审计监督职责,保障国家财政、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