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证券虚假陈述一案已有股民胜诉 律师:其他受损股民尽快加入索赔
记者 萧峰
4月15日,投资快报记者获悉,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股票代码:002652)证券虚假陈述一案已有部分股民获得一审胜诉判决。苏州中院委托了第三方损失核算机构对涉案投资者的投资损失金额进行测算。最终,苏州中院判决杨子新材对投资者的部分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回溯事件起因,扬子新材由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5 号)。根据该处罚决定书,扬子新材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包括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以及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除此以外,扬子新材年度报告还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102,101.67元,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邓律师向记者表示,此次部分股民胜诉,无疑为广大受损股民注入一剂强心针,也为后续索赔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实践参考。在此提醒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应尽快行动起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29日(含当日)之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扬子新材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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