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常识 >

哪些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1:34:23    

劳动仲裁前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取消或结束等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涉及劳动者被除名、辞退、辞职或离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包括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涉及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部分社会保险争议:

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问题产生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的各种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产生的争议。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涉及劳动者退休后因社会保险问题与原用人单位产生的争议。

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

因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包括:

1.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2. 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前置的情形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争议、社会保险争议等多个方面,但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